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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3-01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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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医药费是按职工年工资总额提取福利费用的一部分,也是职工福利主要部分。为了用好有限的医药费,便于加强管理,根据林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。
1、医药费原则上实行包干制。根据工龄长短,随工资发放到个人。即:7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1500元;60--6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;50--59周岁每人每年1000元;59周岁以下每人每年800元。按招工档案年龄执行并公示。
2、看病前需同场方取得联系。(联系人:黄俊 曹文圣)职工生病需住院治疗的,原则上在县人民医院治疗,看过以后即日报销,报销车票,必须携带医药费报销发票或药票,两者吻合方可报销,平时看病医药费不予报销,非特殊情况,不得包车看病,否则不予报销。
3、职工生病住院治疗期间,需转院治疗的,必须经县医院同意,报请场领导批准后方可转院(急症除外)。原则上可转市人民医院或生人民医院(包括安医),特殊病症,报请场方同意,可转南京市专科医院。
4、因场人员多,提取福利费有限,职工看病医药费报销一次性最高额可报两万元。(指场承担部分)
5、职工因公意外受伤,经核查不是自身责任的,原则上医药费用全报。
6、职工因交通事故、打架、斗殴、酗酒或违章作业造成受伤的,医药费用不予报销。
7、职工为了维护林场利益,同破坏林场利益的坏人坏事作斗争而受伤害的,林场负责治疗、护理等,如失去劳动能力,林场负责抚养。
职工回家干活或帮助别人劳作受伤的,医药费不予报销,场酌情给予补助。
2013年1月28日
全椒县瓦山林场